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博士后管理规定
宁天光发[2012]31号
第一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一条 本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天文学”一级学科设站。设站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导师应为在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科研人员。
第二条 招收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应与研究所的学科发展方向相一致。研究课题应与研究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紧密结合。
第二章 博士后进站资格
第三条 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均可向本所申请进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四条 在职人员有充分时间保证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需经过原工作单位同意,方可申请。
第五条 为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本所培养毕业的博士生不得进入本所同学科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身份
第六条 参照本所在职职工进行管理,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四章 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提前2个月向人事教育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博士后申请表》),阐明本人简历、科研特长、发表论文、获奖、配偶及子女等基本情况,以及能反映本人科研能力和水平的材料。
第八条 经本所初步审核同意后,通知申请者在中国博士后网站(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进行网上申请,并将打印出的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寄(送)人事教育处。在职、定向、委培人员和现役军人还必须提供有关单位同意其脱产做博士后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留学回国博士申请博士后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回国证明。
第十条 研究所根据“确保质量,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博士后进站评审会,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评审,确定拟进站人员。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应按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2周,流动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博士后个人档案应在其报到前2周寄(交)至人事教育处。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应在2个月内与流动站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任务书,规定在站期间的研究方向和科研工作等事项。
第十三条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所在科研团队的重点科研任务,在其中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必须作开题报告。
第十四条 中期考核
1、考核对象
经正式批准,且进站时间满12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须参加中期考核。
2、考核标准
中期考核是按照博士后进站所签的任务书,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科研工作进展和成果产出等情况进行综合性考核。考核标准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2.1 考核合格的基本条件:
2.1.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1.2 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2.1.3 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2.1.4 按计划完成了任务书中的阶段性科研工作及成果产出。
2.2 考核优秀的在站博士后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2.2.1 主持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包括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等效项目;
2.2.2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1项;
2.2.3 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发表(含录用)1篇及以上SCI或EI刊物收录的研究论文,或以第一发明人(导师署名不计在内)申请发明专利1项。考核期间内取得的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相关,且以我所为第一作者单位取得的成果方可计算为有效成果。
2.2.4 较高质量完成任务书阶段性任务目标,或考核专家组一致认为可以评为优秀的其它条件。
2.3 博士后在站一年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2.3.1 进站三个月内未完成开题报告、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
2.3.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研究所规章制度,在站期间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
3、考核程序
3.1 博士后本人如实填写《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报人事教育处,并提交在站期间论文、专利和获奖等科研产出证明材料。
3.2 组织中期考核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组由3-5名专家组成。
3.3 综合测评。由考核小组对博士后进行综合测评。
3.4 公布中期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无故未按时参加考核人员进行处理。
3.5 人事教育处将《中期考核表》存档。
4、考核结果使用
4.1 中期考核结果将作为博士后奖励、今后留所等的重要依据。
4.2 考核不合格者,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岗位津贴减半发放;整改期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做退站处理。
4.3 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完成中期考核者,视同考核不合格处理。
4.4 被考核人如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作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将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其知识产权归属本所,成果所获效益按国家和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与职工一样积极参加所内的各项活动;参加一年一度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期限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延长期内一切工资福利停发。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出站手续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审批,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并由本所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其离站手续,同时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在3个月考察期内无明显成效者,学风不正、弄虚作假者;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累计请假3个月以上或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个月以上的;
4、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的;
6、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七章 关于短期出国交流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含港、澳、台地区)做博士后或进修。若因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经研究所批准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从事与博士后课题直接相关的短期合作研究,期限原则上每年累计不超过3个月。
第八章 工作期满的考核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离站前应完成进站时与研究所签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任务书》中的科研目标,完成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科研产出,并对完成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同时按规定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在站期间内所取得的成果应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相关。
第二十二条 出站考核
1、考核对象
在站工作期满,申请出站的博士后。
2、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2.1 考核合格的基本条件:
2.1.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1.2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2.1.3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2.1.4按计划完成了任务书中的全部科研工作及成果产出。
2.2 博士后出站优秀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2.2.1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2.2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1项;
2.2.3 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在SCI或EI刊物发表或录用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或以第一发明人(导师署名不计在内)申请发明专利1项;
2.2.4 较高质量完成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任务书全部任务目标,或考核专家组一致认为可以评为优秀的其它条件。
2.3 博士后出站考核达不到上述基本条件者为不合格。
3、考核程序
3.1 博士后本人如实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提交在站期间论文、专利和获奖等科研产出证明材料。
3.2 组织博士后出站评审会,评审组专家组成参照副高岗位招聘评审会。
3.3 综合测评。由考核小组对博士后进行综合测评。
3.4 公布出站考核结果。
3.5 考核结果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
4、考核结果使用
4.1 出站考核结果将作为博士后奖励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重要依据。
4.2 考核不合格者,将按退站的相关规定处理。
4.3 被考核人如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作相应处理。
第九章 出站与工作分配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应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并将打印出的登记表、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送人事教育处。
第二十四条 本所将根据出站评审委员会对其科研工作的评审意见,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报送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经批准后,博士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另有协议者除外。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须取得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的函件,作为出站申请的组成部分,一并报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凭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或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到录用单位报到。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根据研究所“离所通知单”要求办理离所手续。人事教育处办理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并开具工资关系介绍信。
第十章 博士后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经费(包括日常经费、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的管理与使用由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的《博士后经费使用暂行规定》和本所的有关财务规定办理。博士后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博士后的工资发放标准原则上参照本所同岗位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工资标准。在职、定向及现役军人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由原单位发放,本所只发同等情况下博士后工资与原单位所发工资的差额部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配偶两地分居或本所难以安排其配偶工作的博士后,每月可再享受200元的生活补贴。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一章 博士后住房
第三十三条 本所提供博士后公寓。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专用住房仅供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按规定博士后应定期交纳房租,水电费和煤气费等。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对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应爱护使用,离站时应主动到办公室办理退房、结算房租、水电费、煤气费等手续,住房和家具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对未经准许占房不迁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章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本所流动站工作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本所落常住户口。博士后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具体落户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条件所限,本所难以解决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和借调,以及办理未成年子女上学事宜。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应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十三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及科研经费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和中国科学院王宽诚博士后工作奖励基金。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获得的各类资助经费应纳入所科研经费管理,并接受所财务部门的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成果管理等均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基金资助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王宽诚博士后工作奖励基金章程》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所博士后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所长主管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人事教育处作为博士后日常工作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招收计划的制定,博士后的进、出站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科研经费的申请,协调落实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各研究室、实验室、工程中心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以及协助(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