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的意见》(科发人字﹝201564号),进一步加强对有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支持,造就新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以下简称“青促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人事局的指导与监督下,由理事会负责“青促会”的日常管理,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理事会须按照“青促会”章程行使职权和义务。  

  第二章 遴选条件与方式  

    第三条 “青促会”会员在入会当年不超过35周岁;为用人单位在册正式职工,具有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认同我院的创新价值理念,具有为科技事业拼搏奉献的精神;在本领域同类人员中出类拔萃,在科技工作中表现突出,是公认的具有发展潜质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四条 理事会根据全院各单位35周岁及以下科技人员的整体情况,商人事局共同确定各单位推荐新会员的名额数。各单位根据分配名额向理事会秘书处推荐新会员,经理事会审核后报人事局审定。  

    第五条 “青促会”会员任期4年。任期内,表现突出、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质、具有团队组织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积极发挥了会员作用的可评为优秀会员。在任期届满当年,由理事会负责组织终期考核初评估,按当年度确定优秀会员名额数的150%进行初选并报人事局,人事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终选并择优支持,评审专家组应不少于9位(主要从院评审专家库中产生)。评审结果由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凡在任期内获得“W-R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的会员,可直接入选优秀会员。  

  第三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六条 院支持“青促会”会员人才专项经费40万元,经费按年度预算下拨,主要用于与会员相关的学术交流、培训和人员费用。所在单位应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等。  

    第七条 院支持优秀会员人才专项经费150万元,主要用于自主选题的科研项目经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访问交流和人员费用,项目执行期为3年(从获得拨款支持年度算起),经费按年度预算下拨。  

    第八条 对在会员任期内因获得国家重大人才计划而直接入选的优秀会员,获得的国家资助经费低于150万元的,院予以补足。优秀会员在执行期内如入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获得的国家资助经费高于150万元的,院将停拨剩余资助经费。  

    第九条  院支持的所有经费,用人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相关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院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与“青促会”会员和优秀会员签订《中国科学院人才计划管理协议》,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执行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需及时报理事会或人事局,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会员,一经查实,院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视情况收回相应支持经费。  

    第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导致会员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院将追究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并收回院资助的全部经费。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在全院进行通报,并调减或暂停对该单位的支持。  

    第十三条 优秀会员的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理事会组织对其进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并报人事局审定。院对不合格者将视情况追还支持经费。  

    第十四条  发表由“青促会”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的资助(“青促会”英文名称为:Youth Innov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CAS)。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原中国科学院卓越青年科学家项目不再实施,已支持的卓越青年科学家参照优秀会员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