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加2010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中关于编报政府采购追加预算的规定,中科院《关于编报2010年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的通知》(计划财务〔2010〕28号),为了做好我所2010年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采购部门在2010年7月-12月期间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及达到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且属于2010年部门预算(二上)漏报的,应当纳入2010年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的编报范围。
二、编报要求
1.采购部门需追加预算的货物等要与财务处加强联系。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要求,从2010年开始,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编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因此,各部门在填报《2010年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时要与财务处共同确认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科目编码。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如果资金来源和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编码)不同,请加行填写。
三、上报方式及上报时间
上报以部门为单位,需追加预算的课题集中报到所属部门,由部门报到综合办汇总上报中科院。
各部门务必于5月28日前填报2010年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备案)。
根据中科院的要求,本次编报工作结束后,无特殊情况,综合办无法再受理2010年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的上报备案工作。
四、注意事项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7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72号),中科院《关于编报2010年政府采购计划表、执行情况表和信息统计报表的通知》(计划财务〔2010〕8号)文件要求,从2010年起,中科院所属各事业单位要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单机版(客户端)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表、执行情况表和信息统计报表。
各部门一定要做到先报预算后报计划,先报计划后报执行情况,在完成政府采购计划表上报之后,按合同签订时间综合办对应每一项采购计划实时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即每发生一项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服务)录入一次,季末由系统生成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
凡使用各种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及达到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如果没有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就无法实现采购!请各部门务必重视预算上报工作。
联系人:综合办 袭美霞
五、附件
综合办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