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南京天光所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管理办法(试行)

宁天光发〔2015〕13号

 

南京天光所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外专家学者来访接待工作,加强外事归口管理,参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短期来访是指持访问签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来往大陆签注的人士来我所访问、考察、讲学、科研、参加会议,一次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交流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中顺访人员是指由国内某单位主邀请,获得签证来华后先访问其他单位,然后在签证有效期内到我所访问的境外专家。

第四条审批程序

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邀请人需通过ARP系统提交来访/顺访申请。对于我所主邀请的国(境)外来访项目,由院国际合作局审批后下发“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第五条外宾入境后除入住宾馆外,居住在其他场所,如我所学者公寓或其他民宅的,均需在24小时内到所在地的公安局办理居住证明。

第六条各相关接待人员,应本着节约的精神,做好接待费的开支和管理工作:

1、按照平等互惠的国际惯例,原则上我方不负担国(境)外短期来访人员的国际旅费。如确需支付国(境)外来访人员的国际旅费,主邀请人必须在接待申请报告中详细阐述理由,经批准方可报销。

2、接待费用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文)和《国际合作局关于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12项要求”改进外事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际字[2013]13号文)执行。

3、顺访国(境)外人员在当地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主邀请单位解决。如确需我方解决,须事先在来访申请报告中注明,并按照规定标准从紧掌握。我方不负担顺访国(境)外人员的国际旅费。

第七条接待部门在与外宾的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我所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和我所利益,并根据我所相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邀请部门应在来访接待任务完成一个月内向科技处提交来访接待总结报告。财务部门在核算和审核时,重点把关经费总额有无突破规定限额。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